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 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 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 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 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 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 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 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 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 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 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 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 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 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