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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日期:2010-4-15 14:23:00 人气: 标签:
导读:第四军医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学校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增强我校在科技市场中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

第四军医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校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增强我校在科技市场中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专利工作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部是我校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审查申报专利归属权,管理专利档案;

(二)联系专利代理机构,督促其及时办理各项手续,为科技人员申请专利提供方便;

(三)宣传普及专利知识,协调解决专利引起的矛盾纠纷,提供相关法律及业务咨询;

(四)负责职务发明创造的成果转化。

第三条  我校工作人员(包括进修生、博士后等)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转业、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四条  我校学员(含研究生)在读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适用于职务发明的有关规定。

(一)参加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是利用我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五条  学校人员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时,需填报《第四军医大学专利申请表》,经所在部、院、系审核,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并报科研部备案后,方可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第六条  学校人员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需对专利文献进行全面的检索,以避免重复投入和专利纠纷。

第七条  对可申请专利的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不得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研究成果,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例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八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填写《第四军医大学专利申请表》,报所在部、院、系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科研部对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填写《专利代理委托书》或《专利请求书》,加盖学校印章;

(三)发明人或设计人持《专利代理委托书》或《专利请求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

第九条  本校职务发明的专利费用支出(包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维持费、年费,向专利代理机构缴纳的代理费等),在发明人或设计人列入科研项目支出预算的前提下,可从科研经费支出。

第十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学校对其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按照《第四军医大学科技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许可其它单位或个人实施我校专利的,按照《第四军医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是学校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不因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转业、离职、退休或工作调动等而转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为已有或变相占为已有。在保证发明人或设计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学校有权处理所持有的职务发明创造。

第十三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不得擅自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非职务专利,违反规定者,学校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专利技术的许可使用和专利技术转让,应由学校科研部代表学校签约,发明人或设计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校内的有关职务发明纠纷,由相关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科研部审定。本校与外单位发生的专利纠纷和专利侵权事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材料,科研部负责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发明创造的研究资料、专利申请资料和专利证书,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收集整理,交科研部档案室存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科研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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