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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功能食品

1.何謂“健康食品”?“健康食品”由哪個部門負責規管?

有關“健康食品”的定義,國際間並無定論。類似的產品可有不同的名稱,如膳食補充品、營養補充劑、處方食品、功能食品、天然健康食品等。

在香港,下列條例分別規管含有不同成分的“健康食品”︰

(a)假如產品含有藥物或聲稱具有醫藥療效,便須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的規定,註冊為藥劑製品。該條例規管聲稱可以治療或預防某種疾病或其症狀的產品,把這類產品列為藥劑製品。有關產品的聲稱必須具有相關的證明。

(b)假如產品含有中藥成分,便須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的規定,註冊為中成藥。該條例規管含有中藥作為有效成分的產品。有關產品的聲稱也必須具有相關的證明。

(c)無法歸類為中藥或西藥的“健康食品”,如屬《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規管的食物,相關的製造商和銷售商須確保其產品適宜供人食用,並符合法例要求。

有關“藥劑製品”和“中成藥”的定義載於《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及《中醫藥條例》(第549章)。

此外,《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規定,任何人不得藉廣告聲稱某種產品對該條例附表所載的任何疾病具有治療或預防作用。

衞生署負責執行《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中醫藥條例》(第549章)及《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的條文規定,而《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規管的事宜則屬本署職權範圍。有關這些條例的詳情,可瀏覽網頁www.legislation.gov.hk

 

2.香港有沒有規管強化食物內的營養素如維他命及礦物質等?

目前,香港並無特定法例規管強化食物內營養素的情況。不過,市民可參閱食品法典委員會於1987年公布的《食物內添加必需營養素的一般原則》,以及委員會先後於1989和1991年作出修訂的內容。

至於對片劑、膠囊等形式的維他命及礦物質補充劑的規管,則屬衞生署的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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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訂日期 : 05-0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