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_03.png] ____________________ Submit [a_06.gif] 周一至周五 | 9:00—22:00 [a_09.gif] * 论文网 * 政治论文| * 经济论文| * 管理论文| * 历史论文| * 文学论文| * 医学论文| * 艺术论文| * 科技论文| * 教育论文| * 知识百科| * 学问百科 [a_18.gif] * [b_14.png] * > 中国论文网 > * 艺术论文 > * 哈耶克的个人主义观及其理论困境 哈耶克的个人主义观及其理论困境 作者:未知   摘 要:个人主义是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哈耶克是个忠实的自由主义者,同时也是个坚定的个人主义者。哈耶克的个人主义观主要表现为知识论的个人主义、反原子 论的个人主义、祛除强制的消极个人主义以及普遍主义的个人主义等四大特征。哈耶克的个人主义观必然使其陷入被边缘化的“社会”、“孤独的个人”、宽容与 不宽容的悖论以及近于非人道主义的困境之中。   关键词:哈耶克;个人;个人主义;社会;社会主义��      中图分类号:C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194(2008)01-0127-06      “个人主义”是对19世纪法国大革命及其精神渊源――启蒙思想反思的反映,它的词典意义大多数是中性的,例如:1984 年版《韦氏英语辞典》中的个人主义是“主张个人政治与经济独立,强调个人主动性、行为与兴趣的理论,以及由这种理论指导的实践活动”;外研社1997 年英语版《朗文当代英语辞典》中的个人主义是指一种“认为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是人们在一个社会中最重要的权利的一种信条”以及“不受别人影响且以自己的方 式做事的人的行为与态度”。但是,不同思想家的话语和不同国家语境中的个人主义却有着不同的涵义。   19世纪20年代,大革命的反对者即保守主义者批判了法国大革命的“个人主义”。圣西门主义者第一次系统地使用了个人主义这一术语并对个人主义持批 判态度,个人主义此后在法国传统中带有贬义。正如托克维尔批评道:“个人主义是一种只顾自己而又心安理得的情感,它使每个公民同其同胞大众隔离,同亲属 和朋友疏远。因此,当每个公民各自建立了自己的小社会后,他们就不管大社会而任其自行发展……个人主义首先会使公德的源泉干涸……久而久之,个人主义也 会打击和破坏其他一切美德,最后沦为利己主义。”[1]与法国的否定性语义不同,德国的“个人主义”却是个褒义词,其含义主要是肯定性地意指个人的自我 实现、个人与社会的统一和社会团结的真正实现,其“个人主义”和“个性”几乎同义(意即个人的独特性、创造性和自我实现等)。而在英美传统中,个人主义 则是人们广为称颂的美德,美国西部牛仔精神所展现的正是人们所效仿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同时,美国历史学家康马杰把“个人主义”誉为“美国主义”[2]也 可佐证个人主义在美国的突出社会地位。哈耶克的个人主义传承的正是英美文化语境下的个人主义传统,他对之一以贯之地推崇并竭力为其辩护。      一、真伪个人主义辨      面对人们对“个人主义”褒贬不一、见仁见智的理解,作为一个坚定的自由主义者,哈耶克勇敢地挑起了为“个人主义”正名的重任。他将自己主张的价值原 则明确谓之“个人主义”并以此为标准来“鉴定”西方的各种个人主义学说。为此,哈耶克首先区分了真伪两种个人主义。哈耶克认为,“真个人主义”智识传统 “始于约翰•洛克尤其是伯纳德•孟德维尔和大卫•休谟,后又经由乔赛亚•塔克、亚当•弗格森和亚当•斯密以及他们伟大的同时代人埃德蒙•伯克的努力而首 次达致了其鼎盛时期”,而以卢梭和重农主义者为代表的笛卡儿式的唯理个人主义却始终隐含着“一种演变成个人主义敌对面的趋向”,即“社会主义或集体主义 ”的趋向 [3](P9、10),这种个人主义就是“伪个人主义”。   哈耶克认为,主张个人价值优先于群体(如国家或社会)价值的就是“真个人主义”,反之就是“伪个人主义”。他焦虑地看到现实生活中与“利己主义与自 私自利联系在一起”的个人主义“名声不佳”,而人们把这种个人主义与他所捍卫的真个人主义相混同。为了扭转这一局势,他把自己主张的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 及一切形式的集体主义区别开来并描绘出了“真个人主义”的基本特征:“把个人当作人来尊重……在他自己的范围内承认他的看法和趣味是至高无上的。”这种 个人主义的实质是:“在限定的范围内,应该允许个人遵循自己的而不是别人的价值和偏好,而且,在这些领域内,个人的   [CM(22]目标体系应该至高无上而不屈从于他人的指[CM)]   令” [4](P21、62)。 这种真个人主义实际上是一种“以个人为中心的体系” [5],是一种“认为个人至高无上的学说”[6] 。对于社会而言,其个人主义注重社会的结构或组成即个人,而把社会整体置于第二位甚至漂离于其视野之外的地位。正如他所言:“自由主义者对社会的态度, 像一个照顾植物的园丁,为了创造最适宜于它成长的条件,必须尽可能了解它们的结构以及这些结构是如何起作用的。”[4](P25)由于对个人价值的坚定 信念而使哈耶克成为社会主义的批判者,他甚至认为社会主义是一种使人类堕落的野蛮的社会秩序,因此,为了“把世界从野蛮之中拯救出来,就必须拒斥社会主 义。”[7](导言第4、6页)哈耶克生活的时代正是科学社会主义和民主社会主义风靡全球的时代,他的个人主义理论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探讨建立一种可以取 代社会主义制度的制度。      二、哈耶克个人主义观的理论特征      (一) 认识论的个人主义   哈耶克的个人主义观是建立在他的个人主义认识论的基础上的。他认为个人在对外界的认识方面有一种“构成性局限”,这种局限使得“人们所能够知道的只 是整个社会中的极小一部分事情,因此构成他们行动之旨趣或动机的也只是他们的行动在他们所知道的范围中所具有的那些即时性结果而已。”因此,在个人对他 人的认知方面,“不论一个人是十足的自私者还是最完美的利他者,他所能够有效关注到的人的需要也只是所有社会成员之需要当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3] (P20)因此,“他所能关心的种种目标对于所有的人的需求而言,仅仅是九牛一毛。”[4](P61)在此基础上,哈耶克反对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终裁判 者即“每个人都最清楚自己的利益之所在”这一命题,他认为,“任何人都不可能知道谁知道得最清楚”,因为“人之天赋和技艺乃是千差万别的,因此从整体上 讲,任何一个个人对于所有其他社会成员所知道的绝大多数事情都处于一种无知的状态”,因此,“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对另一个人所具有的能力或被允许表现的能 力做最终的判断”[3](P21-22)。对于认识的主体而言,哈耶克认为,“知识只会作为个人的知识而存在”,整个社会的知识 “只是一种比喻”,而“所有个人的知识的总和,绝不是作为一种整合过的整体知识而存在的。这种所有个人的知识……是以分散的、不完全的,有时甚至是彼此 冲突的信念的形式散存于个人之间的。” [8](P22)个人主义认识论使哈耶克主张个人对关系到其具体情境的知识掌握判断权和行动权。   认识主体的个人性使哈耶克坚持“用个人的智识,而不是用经由社会演化出来的规则,来指导个人的行动”,他批评唯理主义者忽略了的一个重要问题是:“ 抽象规则”是把握“错综复杂之现实”[8](P76)的一项工具,而“人类赖以取得成就的许多制度乃是在心智未加设计和指导的情况下逐渐形成并正在发挥 作用的……自由人经由自生自发的合作而创造的成就,往往要比他们个人的心智所能充分理解的东西更伟大。”[3](P12)哈耶克强调,在对具体资源进行 决策时人们需加以考虑的大量关于特殊情势的知识“只有个人所有者才会拥有,并且永远不可能集中在一个单个的当局机关的手中”[9](P153)。同理, 任何个人都不可能掌握所有商品价格方面的信息,它们是由个人分散掌握的。   哈耶克的个人主义认识论使他张扬自由、个性与多样性并进而拒绝社会以集体的形式来干预个人行动的具体情境,拒绝社会以总体计划和指导来代替个人做出 抉择并代替个人来行动,在以个人为认识主体和行动主体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差异和社会不平等在他看来都是可欲的而不能被视为不正义。因此他认为,先富与 后富的存在是合理的并且是有利于后者的,贫困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而忌妒先行者将催生一个“停滞的”甚至一个“日趋衰败的世界”[8](P60)。      (二) 反原子论的个人主义   在哈耶克的理论话语中,他明确避讳个人的原子化,并且竭力反驳人们对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原子论的批评。哈耶克认为,“人的社会生活,甚或社会动物的 群体生活”[8](P184)是可能的,因为个体是在依照某些规则的基础上行事而建立联系的。为了肃清人们对个人主义的“误解”,哈耶克指出,真个人主 义的本质特征“首先是一种社会理论,亦即一种旨在理解各种决定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的努力,其次,它才是一套从这种社会观念中衍生出来的政治准则。”他 反对把个人主义误解为一种“以孤立的或自足的个人的存在为预设的(或者是以这样一项假设为基础的)观点,而不是一种以人的整个性质和特征都取决于他们存 在于社会之中这样一个事实作为出发点的观点。”因此,他反对伪个人主义“把所有上述较小的群体全都分解成一些不存在任何内在凝聚力而只有国家强行设定的 强制性规则对其适用的孤立的原子”,并试图“对所有的社会交往关系都做出限定,而不是把国家主要当作一种保护个人的手段以防较小的群体僭越强制性权力” [3](P11、31)的做法。在这里,哈耶克的个人主义是以社会为参照系的,其理论视野中的个人是立足于社会中的而不是游离于社会之外的。   既然如此,哈耶克当然就要肯定家庭及小群体的价值。他认为“家庭与个人一样都是合理的单位……其他一些群体与个人一样也都是合理的单位”。[3]( P42)哈耶克在这里明确把个人放在社会关系中进行考察,人的社会性在他的视野中是非常明显的。哈耶克还区分了人在私域中的个人性和公域中的“类”特征 ,他认为,在“私生活的亲密关系中,我们可能会根据对方的情况而调适我们的行动,但是在公共生活中,自由要求我们按照具有责任能力的类型或不具有责任能 力的类型来看待人,亦即把人们视为类,而不是视为无数特立独行的个人”[8](P92) 。因此,在哈耶克看来,个人在其私域中是原子化的,而当其参与公共生活时即表现出社会性特征。再次,哈耶克也肯定了人类思想的社会性,他认为思想是“获 得”的东西,因为“个人在环境中长大,环境造就了思想”,他怀疑一个从未接触“文化传统的个人,是否可以算作拥有思想。”[7](P160、26)至此 我们可以看出,哈耶克的个人观是以社会为参照并明确反对原子化的个人的。      (三) 祛除强制的消极个人主义   哈耶克把他的自由理论视为一种人的状态的探究,他把社会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 的状态称之为自由状态。因此,个人自由或人身自由也即“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因此,哈耶克只承认消极意义上 的“免于(或摆脱)……的自由”,而对自由的侵犯亦仅来自人的强制。在他看来,个人“按其自己的方式行事……比他按照我们所知的任何命令方式去行事, 能更好地服务于他人。”[8](P3-5、1)因此,哈耶克的个人主义不是无政府主义,他认为以法治为形式的干预是对自由的保障而不是消解,即“哪里没 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9](P203)。然而,政府又必须被限制,否则就会对个人构成强制,因此,哈耶克坚决反对福利国家制度,他认为“平等地对 待人们”是“自由社会的前提条件”,而使人们“变得平等”则意味着“一种新的奴役”。为此,他批评现代福利国家是“一个充满了各种干预的混乱世界”[3 ](P141、22、99),而这与他所构想的自由社会是不相容的。因此,在哈耶克的个人主义理论视野中,自由社会是一个不必要的强制之不存在的社会, 而必要的强制只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和私域免受他人的侵犯,“保护私人公民以对抗行政机构侵入私域”,使个人“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9](P273 )。   反对强制并保护私域使得哈耶克的个人主义观具有消极性的特征。这里的消极性并不是说个人行动的消极性,而是对个人私域的保障即个人的消极自由而言的 消极性。哈耶克反对积极的自由观而主张消极的自由观旨在免除社会对个人经济生活的有意识的社会控制并进而保护强制不能侵犯的私域。为此,他反对所有集体 主义制度,并认为,集体主义者想使整个社会达到一个单一目标并“拒绝承认个人目的至高无上的自主领域。”[4](P41、59)在哈耶克看来,私域是自 由的基本条件,个人的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域即他生活环境中的一系列情势是他人不能干涉的。而强制却把人视作一无力思想和不能评估之人,把人彻底沦为实现他 人目标的工具。但是,要维护个人自由就必须使人们“依据其自己的知识所确定的手段而追求其自己的目标”,而不能“由他人依其意志所型构”,这就必须确保 “一个众所周知的领域的存在,在这一领域中,他人不能对其间的那些情境加以安排,亦不能迫使行动者按他们所规定的选择行事。”因此,国家在制止强制时的 行为也必须是有限的,它只能被用于“要求制止私人采取强制行   [CM(22]为的场合”。在此,“众所周知的个人私域” [8](P6、17)[CM)]就是自由与强制的边界。   必须指出的是,哈耶克竭力捍卫的私域主要是在经济领域中的私有财产权。他认为个人有权追求自己的目标:“在和平时期,一位自由的人不再受自己社团的 整体的共同目标所束缚。要想实现这种个人决策的自由,就必须划定明确的个人权力(如财产权),并指定一些领域,每个人在这个领域的范围内支配可以用于完 成自己目标的资料。”[7](P86)在为私有财产权辩护的基础上,哈耶克倡导多样性和选择自由并给自由的发展保留余地,在他看来,积极自由必然侵犯到 个人的私域,而这将导致自由的不复存在。为此,隐私权也被他视作“经过逐步进化的人类行为准则”[7](P10)之一。这样其个人主义就具有明显的消极 性。      (四) 普遍主义的个人主义   哈耶克对个人和个人自由首要价值的坚持使他的个人主义观具有明显的普遍主义倾向。例如,哈耶克认定,“自由不仅是一特殊价值,而且还是大多数道德价 值的渊源和条件”[8](P80)。他也认为,“维护个人自由的政策是唯一真正进步的政策,在今天,这一指导原则依然是正确的,就像在19世纪时那样” [4](P227)。面对新兴国家政府主动干预社会经济的现状,哈耶克坚决反对“就经济活动采取全盘计划和进行总体指导”,因为“只有自由的生长或发展 ,才有可能使那些新兴国家发展出其自己的富有活力的文明,才有能力对整个人类的需求做出自己的独特贡献”[9](P148),在他看来,自由应该被视作 “一项不得因特定的益处而予以牺牲的最高原则。”[10](P89)   在对一般规则的推崇方面,哈耶克个人主义观的普遍主义特征也是非常明显的。他坚持个人主义的认知进路并认为,人们要想发挥他们自己的天赋就必须使“ 他们的责任范围的确定或界分……出自于他们自己的活动和计划”,就必须坚持一种“对该社会中每一位成员都同样适用而且也是他们行事赖以为凭的恒久性规则 ”[3](P24、25),这些规则在于界分“我的”、“你的”责任范围。面对“非自由国家”,他认为,“在当今世界的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最为迫切需要 的乃是彻底清除对自由发展所构成的一切障碍。”为了捍卫自由秩序,政治哲学家就必须“只关注如何一以贯之地捍卫‘恒久不变的一般性原则’”[9](P1 90、206)。至此,对自由、个人和一般规则的捍卫使哈耶克的个人主义观的普遍主义倾向非常明显。      三、哈耶克个人主义观的理论局限      哈耶克的个人主义观以其鲜明的理论特征而立足于20世纪自由主义之林,其理论中的合理因素是不可否认的,比如,他对个人及其自由的强调,对个人私域 的捍卫以及对不必要的强制与原子论的反对等等。但是,其个人主义理论中所蕴含着的矛盾使他陷于重重困境之中。      (一) 被边缘化的“社会”   哈耶克反对人的原子化并强调人的群居性和社会性。他强调传统和文化对个人的积极影响,但是他同时又否认“社会”的实体特性,在他看来,真正具有实体 意义的是个人而非社会。哈耶克认为,“‘社会’只是在人们不知道他们谈论的对象是什么时,临时拼凑的一个权宜措词”,它是被用来“指称一切人类群体的便 利标签”[7](P160)。他还认为,“我们从来就不是把国家或政府、战争或商业活动或一个民族当作一个整体来观察”的,这样的社会复合体或社会集合 体不是给定的,它们是历史学家为了阐释或解释的需要而“创造出来的”虚构之物。因此,那种认为“‘社会’或‘国家’(乃至任何特定的社会制度或社会现象 )等社会集合体在任何意义上都要比可理解的个人行动 更加客观的观点纯属幻想”[3](P107-108、105)。在这里,他承认人在公共生活中的类特征又否认社会的实体性;承认“家庭”与“群体”为合 理单位的同时又否认民族、国家或社会的实体性。   哈耶克虽然否认社会的实体性,但是在他的理论话语中却流露出对社会实体性的认可。例如,他认为,当“一个社会”在某个时点上处于一种“均衡的状态” 的时候就意味着组成该社会的个人是彼此融合的。他还认为,“只有当社会是自由的时候,社会才会比个人更伟大”,而一旦“社会受到控制或指导,那么社会的 发展就会受到控制或指导它的个人心智所具有的力量的限制”[3](P63、43)。在这些论述中,“社会”很明显地是一个实体的概念而不是正如他自己所 说的虚幻的和拼凑的语词。这一矛盾在其他地方也有所反映,他说,“一个自由社会所提供给个人的,远远多于他仅作为一个自由者所能做的”[8](P80) 。这里显见的是,虚幻的“自由社会”是不可能为个人提供任何东西的。必须指出的是,哈耶克所认同的只有一种社会形态即“自生自发的整体秩序”[10]( P68),而其他秩序对他来说都是虚幻的。另外,他的认识论的个人主义的必然结局也是虚化社会实体而崇尚个人及其自由,虽然他力图回应人们对个人主义和 自由主义的批评而不得不有时对社会予以一定的认可。但是使他意想不到的是,他的所有论述都是把个人置于社会背景中或者以社会作为参照物来观察的,其视野 中的个人想逃离社会却始终不能如意。为此,他不得不承认,社会是“极为丰富的有机体” [3](P30)。然而,以个人为本位的个人主义观却最终只能使社会有机体虚幻化和边缘化。      (二) “孤独的个人”的理论结局   正是由于“社会”的被虚幻化和边缘化,虽然哈耶克再三强调他的“真个人主义”的非原子状态的个人,但其理论终点却只能是“孤独的个人”的原子社会。 导致这一理论结局的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上述哈耶克对消极自由和私域的强调使个人过分关注“自我”并远离“公域”从而陷入正如弗洛姆所言的个人“自由” 后的“孤独”状态;二是哈耶克对竞争的过分强调使个人之间的对立倾向增强而合作倾向减弱;三是他把个人判断和个人自由当作终极价值,从而导致忽视其他维 系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价值。   哈耶克坚持认识论的个人主义而给个人以不可侵犯的权利,因此,他所倡导的责任问题也是个人对自己的责任而不是对社会发展或对他者承担一定的道义上的 义务,即“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同时,认识的主体也是以个人为单位的,不存在“任何由一群体的成员共同承担的集体责任 ”[8](P83、99)。这种个体化使个人以自己为中心并与他人相隔离。其次,竞争是哈耶克个人主义理论的显著特征,他反对计划而强调“尽可能地运用 竞争力量作为协调人类各种努力的工具”,因为它是“再好不过的指导个人努力的方法”,竞争是绝对的而合作则是相对的,即使合作也是建立在消极的自愿的基 础上的而非积极的互助基础上的合作。另外,在道德价值方面,哈耶克否认社会“共同目标的共同追求”[7](P159)。因此,人们对应该做什么“根本不 存在一致的看法”,“完整的伦理准则”也是不存在的,没有“包罗万象的价值尺度”[4](P44、41、61)。在对道德的个体化以及对竞争的强调中, 个人之间的分立甚至对立状态不可避免。   私域使个人与他人疏远,竞争加剧了个人之间直接的对立,对共同目标的否定使个人进一步陷入孤立与孤独。正如哈耶克自己所言,“在历史的长河中,往往 是在孤独的先锋人士为了唤起公众的良知而贡献出了他们的生命及财富以后,人们才渐渐认识到他们所为之献身的一系列伟大事业。”[8](P155)为了论 证这种个人主义精神,他描绘了两种人类状态:“一方面是与小群体行为相适应的那些处世态度与情感……其中相互熟知的个体学会了彼此照应,并追求着共同的 目标……另一方面则是随着文化演进的最近发展,我们不再彼此照应熟人同行,也不追求共同的目标,但……这些人大多竞争激烈而又相安无事,追求着各自选定 的不同目标,而又与他们从来不熟悉的人配合默契。”[7](P192、193)哈耶克推崇后一种人类状态,但是他却忽视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所看到的这种社 会中所出现的对立与孤独。托克维尔的评论也正应验了哈耶克个人主义的理论困境,即个人从公共生活撤离到私人领域并在他自己的私域中形成他自己的小圈子, 从而削弱社会纽带并使个人原子化。      (三) 陷于宽容与不宽容悖论之中的个人主义   哈耶克是明确主张宽容的,但是他却没有把这种宽容的态度一以贯之,却反而表现了明显的不宽容倾向。这种不宽容态度首先表现在他对一般规则的捍卫中。 哈耶克把一般规则或正当行为规则当作恒久不变的一般性原则来坚持。历史告诉我们,自由并不一定会导致善果,恒久不变的一般性原则也是不存在的。哈耶克也 许认识到这一两难困境,因此他说道,“旧有的真理若要保有对人之心智的支配,就必须根据当下的语言和概念予以重述,”因为“人们在过去对旧真理所作的最 为有效的表述,已日渐失用,因而也就不再含有明确的意义。”[8](P73)他还认为,作为怀疑论者和自我怀疑者的自由主义者必须“让其他人以他们自己 的方式追求他们的幸福,以便一以贯之地坚持作为自由主义本质特征的宽容”[9](P200),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中也“没有什么东西能使它成为一个静止 的教条,也不存在一成不变的一劳永逸的规则。”[4](P24)   这里我们可以窥见哈耶克思想中的历史主义以及多元主义的火花,然而可惜的是,这一火花却没有变成熊熊之火。哈耶克个人主义理论的普遍主义使他带有强 烈的激进主义的“不宽容”倾向,虽然他一再声明自己是“宽容”的。他一方面指责保守主义者不具有宽容的品性,因为“使不同的价值共处共存的政治原则的承 认,才使得人们有可能在使用最少的强力的情况下建立起一个和平的社会。对这类原则的接受,意味着我们同意宽容善待许多我们不喜欢的事情”。他认为自由主 义者对个人特定目标的追求“并不足以构成强迫他人去追求这些目标的充分理由”,因此,与他人一起成功地工作和生活的前提就是:“允许其他人追求不同的目 的”。然而,面对现存的他认为并非自由的社会秩序,他也承认事实上“拿不出什么一般性的原则”来说服那些抱有不同观点的人的同时又认为,人们彼此共同期 望的社会是受“一般性原则”指导的,因而是不能允许人们采取那些不同的措施的。在面对保守主义者接受集体主义纲领时,他呼吁自由主义者采取“本质上激进 的立场……与保守主义者冲突交火……以反对种种流行的偏见、业已确立的立场和根深蒂固的特权。”[9](P203-205)此时,宽容的个人却陷入了不 宽容的泥潭之中。      (四) 近于非人道主义的个人主义   宽容理论的结局应该是一个人道的社会,但是,由于其理论的极端性特征而使其个人主义呈现出非人道的一面。哈耶克的个人主义理论主张最低限度的福利保 障,但他从骨子里对福利制度是不认同的,他认为福利计划因为个人的地位必须由他人指定而有损个人的尊严而“让人们根本不思和完全不去操劳烦恼琐碎的生计 ”,这是“对个人自由的扼杀”,因为它“摧毁了传统上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手段”并意味着政府可以确定使特定的人得到特定的东西而使不同的人享受不同的待遇 ,这实际上侵犯了个人确受保障的私域而使他处于不自由的强制状态。为此,哈耶克提倡利用“彼此竞争的私营保险制度” 来代替“政府保险制度”[9](P1、6、7、50)。这里的问题是,在自愿自由竞争机制下的保障制度只能建立在随意和自愿的基础上,因此,这种保障在 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是没有保障的。   更为激进的是,哈耶克认为福利国家中国家控制医疗的制度是由当局强加给个人的,因而也是与自由社会不相容的。因为在自由制度下,“那些具有充分工作 能力的人所得的不具危险的暂时伤病,通常都会得到迅速的医治,并在一定程度下以忽视老年人的疾病和绝症的医治为代价”[9](P63-64),这种做法 虽然残酷,但通过及时医治而使工作能力得以恢复的人更早参加工作可以使其他人获益。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哈耶克也有类似的观点:当“一个不省人事 的爱斯基摩老人根据其同胞的道德观并经其本人的同意而在其爱斯基摩人群体开始冬季迁徙时被留下来等死”[11]时,救助这样的老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可 见,哈耶克经济个人主义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利润而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可持续性而不是对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的和睦关系的延续,为了这一目的而牺牲一部分人的利 益甚至生命的非人道主义在他看来也是可欲的。在此,哈耶克的个人主义理论已经深深地跌入了托克维尔所设的个人主义的“利己主义”的泥潭之中,他所竭力捍 卫的自由秩序可以说是以一部分人的自由为代价的,而这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反对资本主义和自由主义秩序的主要原因。      (五) 哈耶克个人主义观中的其他内在矛盾   哈耶克的自由观是消极的,其视野中的个人关系也是消极的,个人只受一般规则的限制,在此之外就是个人的私域。但是哈耶克又认为,“任何行动都不可能 不影响到他人的确受保障的领域,故不论是言论、出版,还是宗教,都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的”。这样一来,私域也就并非确受保障的了,而要保障或者限制到什么 程度,哈耶克并没有给予充分的说明和论证。另外,私有财产权也是哈耶克的一般规则所保护的,但他同时又认为这并非不可侵犯,其前提是遵守“无正当补偿便 不能剥夺”的原则,而且“只有在公共收益明显大于个人因正常期望受挫而蒙受的损害的情形中”[8](P193、276)才能允许对之进行必要的干预。然 而,既然可以干预的话,私域又何在呢?其界限又在何方呢?现当代西方的社会和政治实践表明,个人及其自由是相对的,“个人至上主义”是行不通的。   也许T•H•格林的论述是更为客观公允的:“即使是自由的原义,其涵义亦绝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虽说始终蕴含有某种免受他人强制的意义,但是由于‘自 由人’所处的社会状态不尽相同,所以他所享有的免受他人强制的范围及条件亦极不相同。”[12]哈耶克的个人观是个人主义的,是自由主义的,同时也是普 遍主义的,其不宽容倾向是明显的,其理论范式总体说来是单向度的而非辩证的,遵循他的认识进路发展下去能否达致一个自由、繁荣与和平的社会秩序是令人怀 疑的。“个人并不是只以自己的法则而孤立自治的单位,而是一社会存在,因此,他的解放只有建立在大众的基础上”[13] ,同时,只有在“每个个人是自由的时候,社会才可以说是自由的”[14] 。一个和谐的社会是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共生共存的社会而不是个人单向发展的社会。      参考文献:   ��[1][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M].��[董果良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625.   ��[2][美]亨利•康马杰.美国精神��[M].��[南木等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38.   ��[3][英]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邓正来译]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4][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等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5] Lawrence C•Becker. Encyclopedia of Ethics Volume II��[M]. Inc. New York: Garland Publishing, 1992. 608.   ��[6] Pierre Birnbaum. individualism��[M].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90. 31.   ��[7][英]F•A•哈耶克.不幸的观念――社会主义的谬误��[M].��[刘戟锋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1.   ��[8][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M].��[邓正来译]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9][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下��[M].��[邓正来译]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10][英]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M].��[邓正来等译]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11][英]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第3卷��[M].��[邓正来等译]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37.   ��[12] T• H• Green. Lectures on 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Obligation��[M]. London: new impr, 1911.3. (转引自)��[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M].��[邓正来译]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5.   ��[13] Личность и Общество. Marx Engels: the Individual and Society��[M]. Moscow: Progress Publishers. 1978.17.   ��[14] Anti-Duhring. Frederick Engels��[M]. Moscow :Progress Publishers, 1977.349.��[转引自]Личность и Общество. Marx Engels: The Individual and Society��[M]. Moscow: Progress Publishers,1978.320.[HT5”,5H]      责任编辑:吴涌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复制全文 * 文秘咨询 * 在线咨询 相关文章 * 从政治哲学角度浅谈哈耶克自由观 * 知识学习观的理论及其贡献 * 当代艺术中呈现的文明观及其困境 * 比特币与哈耶克的货币非国家化理论 * 哈耶克、罗尔斯正义观差异比较及... * 新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 * 关联理论语境观及其对语篇连贯的解释 * 西方民主的理论困境 * 浅析美国的个人主义价值观 * 马克思实践观的理论渊源 * 关于哈耶克社会保障思想的争论 * 理性选择理论的理论困境与现实出路 * 传统媒体的困境及其走向 * 道德•进化论&#8... * 社会发展是否应提倡个人主义 * 《瓦尔登湖》中梭罗的个人主义思想 * 中医身体观的理论建构研究�� * 司法腐败治理的耗散结构理论观 * 陈寅恪及其翻译观管窥 * 教学观的确立及其落实 * 杜威的五四观及其影响 查看更多→ 服务推荐 * 论文发表 论文发表,1-3天快速审稿,1-3月见刊发表! 查看更多> * 原创检测 文章原创检测,精确、权威、快速,仅需50元起。 查看更多> * 编辑指导 编辑老师亲自指导修改,客户满意为止! 查看更多> 常见问题解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论文网—— 论文代发/ 行业知名品牌 电话:400-888-75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110上海网警在线|关于我们|闽ICP备13016544号-6|闽公网安备 35018102000298 【xzbu】郑重声明:本网站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 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xzbu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xzbu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