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同性恋婚姻应不应该合法化[反方/一辩] 志或少数人的意志为依归。而在当今的中国,同性恋与异性恋平等的观念尚未普及,社会接纳程度的低水平造成了不应该为同性婚姻立法的现实。我方认为,在当 今中国尚且没有达到同性婚姻的立法要求的背景下,中国同性恋爱自由而婚姻不应该合法化,原因如下: 首先,中国的传统伦理观导致人们对于同性恋的接纳程度较低。五千年的伦理纲常使人们视同性恋为洪水猛兽,不可否认在社会的进步中人们的观念有所改变,然 而接纳程度仍停留在较低水平。《中国同性恋调查》显示40.5%的人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心理扭曲。正如刘达临教授所说,同性爱的认识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同 性爱有罪论,同性爱无罪但反常、病态,同性爱与异性爱一样,是一种正常的性取向。而中国目前处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转变的过程中。依照《立法法》的规定 ,中国只有转型至第三阶段,才能达到同性恋婚姻法的立法要求。 第二,如果越过观念普及的环节进行立法,将有可能危及政府的司法威严。如果将同性婚姻合法化作为同性恋运动和司法推动的结果,而非建立在社会对同性婚姻 普遍接受的基础之上,法律实施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荷兰通过了同性恋婚姻法导致加勒比岛岛民集体抗议,要求脱离荷兰;法国数十 万人上街反对同性恋婚姻法案;更有甚者,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结果出台同性婚姻法后,美国德州最高检察官竟宣称其所属郡县的工作人员仍可拒绝给同 第三,在当今中国的社会背景下实现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很难真正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同性恋者的婚姻诉求实际上体现了他们对于得到彼此身份认可以及婚 技水平和社会福利决定了他们拥有后代的困难和晚年的缺少保障,这些都会导致婚姻关系极为脆弱。 综上所述,通过观念的普及使大众接受是立法的必经之途,只有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理解同性恋与异性恋的平等关系才能推演至同性婚姻的合理。因此,我方坚持 认为,同性婚姻在当今中国不应该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