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_03.png] ____________________ Submit [a_06.gif] 周一至周五 | 9:00—22:00 [a_09.gif] * 论文网 * 政治论文| * 经济论文| * 管理论文| * 历史论文| * 文学论文| * 医学论文| * 艺术论文| * 科技论文| * 教育论文| * 知识百科| * 学问百科 [a_18.gif] * [b_14.png] * > 中国论文网 > * 历史论文 > * 关于我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进程分析 关于我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进程分析 作者: 许婷婷   【摘 要】同性恋自古有之,古代中国的分桃断袖,阿基里斯与帕特罗克洛斯的生死同穴。在当代中国,同性恋现象已经是不可争议的事实。为了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 益,维持社会的和谐,中国同性恋婚姻立法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欧美部分国家已经把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为我国的同性恋婚姻立法提供了丰富的法律和经验 借鉴。文章先阐述了同性恋的概念。通过古往今来对同性恋现象的了解,结合国内外同性恋婚姻立法进行分析,提出在我国同性恋婚姻合法的必然性趋势。   【关键词】同性恋;婚姻;立法必要性   一、同性恋概念   同性恋是一种性取向,专指那些对同性产生爱情、性欲或恋慕的人。然而关于同性恋者的概念界定并不是十分确定的,比如古希腊罗马的“爱者”与“被爱者 ”的关系就不能简单的和现代的“同性恋”概念划等号。然而在这种爱者与被爱者的关系上更强调的却是长者对少年知识的教导,性欲的启蒙,如果仅仅是对少年 的性欲是不道德并受到舆论谴责的。   而这种模式在我国明代沿海地区也颇为流行,被称为契兄契弟。不但为当时当地的道德、法律、风俗、习惯所认可,而且权利、义务关系也很明确,这就是“ 契兄”受到“契弟”父母的爱护和尊敬,像他们的女婿一样,而当“契弟”到了一定年龄要与女子结婚时,“契兄” 就要在财力上予以支持。   现代意义的“同性恋”一词则源于德国医生卡罗耶・玛丽亚・贝涅科特。这在当时是将同性恋作为一种疾病进行研究的。然而美国心理协会在1973年就已 经不再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精神疾病,将它从精神病手册中取消了。2001年《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也明确指出同性恋并不是一种病态。   二、同性婚姻的立法   西方发达国家在经历了几十年的同性恋权利运动之后,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2001 年 4 月,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同性恋者结婚的国家。西班牙的《民事婚姻法》加拿大的《民事婚姻法》中也直接规定了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一样,具有同等的法 律地位。2003年 7 月,比利时议会通过了承认同性婚姻的立法,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立法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   英国于 2004 年开始立法允许同性恋者建立家庭,但不是结婚。英国通过了《民事伴侣关系法案》。这项法案允许同性恋者同居,建立家庭,享有异性夫妻在财产、继承、移民 、赋税等方面享有的一切民事权利。立法的目的在于避免对同性同居者歧视。   美国加州的《家庭伴侣关系法》德国的《生活伴侣关系法》丹麦的《注册伴侣关系法》英国的《同性伴侣关系法》中均采用了注册伴侣的立法模式(异性结合 为婚姻,受婚姻法的制约;同性结合为伴侣,受同性伴侣法的约束;同性伴侣与异性结合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身份认可上一致)。   法国的《法国民法典》则采用家庭伙伴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相当于民事合同,而且其中不仅包含着契约的效力也有婚姻的承诺。   三、我国的现状   近年来“悄悄”出现的同性恋酒吧、同性恋浴池、同性恋舞厅及众多的“ 同志网站”都证明了存在着一个相对人数较少但绝对数量庞大的群体。   但拥有庞大人口基数的中国,同性恋者毕竟属于少数群体甚至于微乎其微,民意调查也显示只在部分的经济发达地区年轻人对同性恋尚有较高的认可度,而在 广大的农村及中小城镇传统的两性婚姻仍然是人们坚持的正统,而同性的结合则更多的被看做是离经叛道,不孝父母,不尽社会责任,为人歧视厌恶,故我国对于 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一直持有谨慎态度。但是同性恋对社会并没有危害,他也是人类情感的一部分,存在即有理,他们彼此作为事实上的婚姻配偶应当受到法律保 护。同时作为社会上的弱势人群,他们的人权,在遇到继承,收养子女等等的问题上需要的正是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四、同性恋婚姻立法的进程建议   现在我国在同性恋问题上的一个最大问题在于同性恋所受的道德歧视。对此可以参考对待弱势群体的保护,如老人,儿童,妇女等。因为他所涉及的不仅仅有 民事或是人权方面的问题,还涉及到伦理道德和传统的民族文化。现在的立法应当先从同性恋者在社会上如就业歧视方面的问题进行立法保护。如果一开始就涉及 收养子女的问题只会让其在一开始就夭折,成为空谈。   等到民意显示时机成熟之际,在现有的《婚姻法》基础上,可制定单行法以维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婚姻法律制度。单行法应详细规定同性恋婚姻的法 律地位、基本原则、同性恋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同性恋婚姻的效力、同性配偶的财产权、债权债务关系、子女收养权、相互继承权等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救助 措施与法律责任等内容,这样既减少了修改现行《婚姻法》的麻烦,又能避免出现法律适用混乱的现象。同时在同性恋婚姻单行法应明确规定同性伴侣的权利和义 务。如:同性恋者一方在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时享有损害赔偿求偿权;在另一方需要手术时有权在风险书上签字;在另一方死亡宣告时能以第一顺序人决定是否宣 告;能以第一顺序人继承另一方财产;在伴侣关系终止后有抚养请求权;应尽赡养对方父母的义务等等。   作者简介:许婷婷(1989.06- ),女,河北保定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复制全文 * 文秘咨询 * 在线咨询 相关文章 * 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撕裂的美国 * 同性婚姻合法化研究 * 同性婚姻合法化,这样真的好吗? * 一条背驰的道路之同性婚姻合法化 * 安乐死在我国合法化展望 * 文化研究的合法化进程与学科化冲动 * 我国农村男性婚姻拥挤现状分析 * 浅谈关于民间融资的合法化探析 * 逃离“同性恋集中营” * 溥仪曾是同性恋 * 南充市女大学生同性恋的成因分析 * 代孕合法化的法律障碍分析 * 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综述 * 浅谈我国会计国际化进程 * 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商业银行盈... * 我国城市化进程对粮食产量影响的... * 论毛泽东与我国婚姻制度改革 * 丈夫是不是同性恋呢? * 许晴已能接受同性恋? * 我是同性恋吗 * 我国制造业服务化进程中的质量歧... 查看更多→ 服务推荐 * 论文发表 论文发表,1-3天快速审稿,1-3月见刊发表! 查看更多> * 原创检测 文章原创检测,精确、权威、快速,仅需50元起。 查看更多> * 编辑指导 编辑老师亲自指导修改,客户满意为止! 查看更多> 常见问题解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论文网—— 论文代发/ 行业知名品牌 电话:400-888-75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110上海网警在线|关于我们|闽ICP备13016544号-6|闽公网安备 35018102000298 【xzbu】郑重声明:本网站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 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xzbu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xzbu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