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堕胎就是杀人


  对于人类来说,最可怕的事莫过于杀人和被杀了。人类的被杀,可分为以下几种:
   A、神杀人(创六:7;出十二:29)。
   B、天使杀人(王下十九:35)。
  C、魔鬼、邪灵直接杀人(约八:44)。
  D、战争杀人。
   E、好人失误杀人。
   F、法律杀人。
   G、恶人犯罪杀人。
   H、隐性杀人(姑且使用这个词)。

  在这其中,A、B属于神的主权,人类无权过问。C要受到神的许可才行(约伯记第一章),故而也不是很常见。D属于特例。E属于无可奈何(如开车不小心撞死人)。F倒算是正义的。G虽可恶,但也并不常见。也许会出乎人们的想象:和平时期杀人最多的,就要算H、隐性杀人了,而这杀人的主要凶手却是被害者的生身母亲(注:如今全世界每年有440万少女堕胎;仅美国每年就有150万次以上的堕胎手术)。这,就是人们常说、女人们常做的“打胎”,医学家则给它起了个好听的名字,叫“人工流产”,其实,准确地说应该叫“堕胎”。

  说堕胎就是杀人,可能大多数做过人工流产的女人们都要起来表示强烈的抗议了。在她们的头脑里,孩子没有生下来,就是没有生命的,就是没有知觉痛苦的;做人流,仅仅是让孩子脱离母体罢了。《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8年12月第一版)中也明明白白地写着:“人工流产——在胚胎发育的早期,利用药物、物理性刺激或手术使胎儿脱离母体的方法。也叫堕胎,通称打胎。”(2002年5月出版的增补本,最后又添了一句“简称人流”)。

  尽管在词典里,“人工流产”也被称做“堕胎”,可女人们却讨厌这个词汇;做人流的女人从不说自己去“堕胎”,而习惯说“打胎”。人们不是常常听到这样的对话吗?“哎,大姐,干什么去?”“去医院,我想把这个孩子给做了!”或“你要不答应我的条件,我就去医院把这个孩子打掉!”如此杀气腾腾的话语,从女人们的嘴里说出来,竟然是那样的轻松自如。

  如果说做人流的女人并不了解堕胎的真实情况的话(一般地,医生不给术者看胎儿残骸),那么,妇产科医生却是对此一清二楚,她们对整个手术的残酷性了如指掌。但她们却很少向病人提及;就是众多的有关“妇产科学”的教科书和著作中,对人工流产手术给胎儿带来的痛苦只字不提,而且也回避“堕胎”这个词汇。

  现在,让我们来看一看堕胎手术的真实情况吧。目前人工流产手术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负压吸引术。

  这种手术主要用于怀孕1-10周的胎儿。手术时,用具有强力吸附能力的电动(负压)吸引器连接好特制吸管,把吸管的另一端插入孕妇的子宫;开动仪器,强大的吸力就会把胎儿撕成碎片;再通过吸管吸入容器里,用水洗去血迹,胎儿残骸就好象一堆泡好的碎银耳,白花花的令人不寒而栗。

  2、钳刮术(即刮宫)。

  这种手术主要用于怀孕1-14周的胎儿。手术时,子宫先要被一连串的手术器具撑开,以便让刮除器具顺利地进入子宫进行刮除。这时正在发育的胎儿就会被切成、撕成、捣成碎片,然后从子宫壁上被刮出体外;术者往往会大量出血。可以这么说,整个刮宫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中国古代对死刑犯的酷刑——凌迟的翻版再现;唯一不同的是此时的胎儿还不会嚎哭,否则就是男妇产科医生也不会忍心下手。

  3、扩大清除术。

  这种手术主要用于怀孕12-20周的胎儿。手术时,医生要把一个海藻物质插入子宫颈,使子宫颈扩张。然后再插入有金属齿钳的锐器,去撕胎儿的身体,一片一片地清除掉。在这个阶段,由于胎儿的头已经发育得很大,不能整个清除,所以就必须要先把胎儿的头压碎,并滤干了才能把它取出来。

  4、盐毒术(注射盐水)。

  这种手术主要用于怀孕16周以上的胎儿。手术时,因为子宫里已经积存了足够的羊水,医生就得把伸入母腹的长针插在胎盘内,先抽出部分胎液,再注入强力的盐溶液。无助的胎儿在吸入这种盐液后,饱受痛苦,他会猛踢和抽筋,会被活生生地灼伤或灼死,他的表皮会被完全烧尽……

  5、化学堕胎术。

  这种手术是注入化学药剂,造成子宫强烈收缩,将正在发育的胎儿推挤出母体。由于强烈的收缩,婴儿的头部就会被拉断……

  大部分无神论国家里的妇产科医生对做人流手术不会有什么思想负担,因为她们信仰唯物主义,相信人都是由物质转化而来的,因此那个被她们刮下来的胚胎,在她们眼里只不过是一堆烂肉而已,没有什么可惜的。但也有少数有良知的医生不忍心作堕胎手术,她们知道那已经是条小性命了。因为从妇产科学的理论角度来说,当精子的23个染色体与卵子的23个染色体联合时,一个有46个染色体的新细胞就形成了;一个新生命就已经存在了。2-4周时,胎儿的心脏就开始跳动;4周末就可以辨认胚胎与体蒂;5周时几乎每个器官都开始形成;6周时胎儿就会伸展他的臂和腿,这个时候脑电波就可以被读出;8周时已经有了自己的指纹,胚胎也初具人型,头的大小占全身的一半,能分辨出眼、耳、鼻、口,超声显像可以见到心脏的跳动,这时的胎儿已经能感觉到疼痛了。而人工流产手术,大多数是在第8周(即两个月)以后才做。为什么呢?因为一个女人、尤其是那些未婚先孕的女人,常常是在发现自己两个多月了还不来月经时,才意识到可能是怀孕了,才会去医院堕胎。可这个时候胎儿已经至少8周了,作人流只能是更加加剧了胎儿的痛苦。

  在信仰基督教的国家里,许多妇产科医生都会做这样的誓言:“即使任何人有求于我,我也绝不开致人于死的药物,我也绝不作出这类的提议。同理,我绝不开出帮助妇女堕胎的药方。”许多做过人工流产手术的妇产科医生,因着良心的缘故,陷入了极度的矛盾之中。史约翰医生(Dr John Szenens)说:“起初我们只做怀孕早期的堕胎……胎儿的踢动和心跳并不十分明显。我想如果我一开始就为怀孕满三周的母体堕胎的话,我内心会有更大的冲突,到底这样做算不算谋杀?慢慢地,我们才开始为怀孕15-16周的妇女堕胎,所以从来没有考虑过胎儿。之后个案的范围就全是处理更后期的胎儿,突然有一位医生注意到在注射盐液时,子宫内有剧烈的动作,这才发现那并不是羊水的流动,而是胎儿在吞入了过量的盐液后,因疼痛难忍而猛烈地踢动,在做垂死的挣扎。当然你可以面对事实,也可以转过身去说这只不过是子宫的收缩;然而那是自欺欺人,身为医生的你当然知道那不是子宫收缩。至于你是否肯向孕妇承认,那是另外一回事。对我而言,孕妇因为不想要的身孕而引起的情绪低落才是我最关切的,它远超过我对胎儿可能有的任何关切。我们必须面对事实,总得有个人下手。不幸得很,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就成了刽子手。”

  按照以上的说法,难道任何时候都不许做人工流产了吗?这也不能一概而论,一般地,在被强奸致孕、胎儿已死、畸形胎儿、危及孕妇生命等特殊情况下,人工流产还是需要做的。我们赞成优生优育,拥护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但反对堕胎,提倡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措施。

  现在我们再来看一看上帝的态度。神明确地指出胎儿就是一个完整的人:“耶利米说,耶和华的话临到我说:‘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我已派你作列国的先知。’”(耶一:4-5)。如果当时耶利米的母亲也去作人工流产手术,那么就不光扼杀了一个小生命,还极大地拦阻了神的救赎计划;这该是一个多么大的罪啊!好在这仅仅是个假设。诗篇第139篇13-16节说:“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处被联络;那时,我的形体并不向你隐藏。我未成型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由此可以看出,神对于每一个人都有一个完整的计划。神绝对不许可堕胎的行为,神的命令是:“不可杀无辜和有义的人。”(出二十三:7);只有神才有权把生命收回去(申三十二:39)。

  主内的姊妹们,如果你们曾经作过堕胎手术,那么,就赶快跪在主耶稣的脚前恳求他的饶恕吧。也希望你们把这个信息(指“堕胎就是杀人”)告诉给那些还在继续作人工流产的妇女们,让她们赶快住手吧!别再屠杀自己的亲骨肉了!如果你们还不以为然的话,那就去问问你们所熟悉的妇产科医生(医院里的医生一般不告诉病人实情),或者设法去看看医学院校里有关《人工流产》的教学资料录像片,相信那些触目惊心的镜头会唤起你们的良知的。

  2003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条让亿万个善良正派的父母家长和中小学校的老师们揪心的消息——从2003年1月24日起,凡是和十四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只要是该幼女自愿的,并且男方不知道幼女是十四岁以下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认为是犯罪(详细内容请看本文后面的附录)。由此我们可以相信,从今以后,堕胎的人数会与日俱增。因为既然和幼女通奸尚且不算犯罪,那么,和少女、和第三者、和一切妻子以外的女人通奸,就都会受到法律的认可。但是,学龄期的幼女、少女一旦怀了孕,孩子决不可能被生下来;因为在现阶段,我国的小学、中学是绝对不会容忍一个“怀着孩子的孩子”在课堂里就读的;那就只能采取堕胎这一条路了。医院的妇产科门诊室、手术室里就又要人满为患了。

  注:据2002年10月份左右某天的《参考消息》报导:在巴西,中学里就开设哺乳室,专供生下婴儿的小女孩们课余时间喂奶时使用。而在中国,这种情况暂时还不被允许;但不知道是否将来也会在这方面与国际“接轨”。说这话并非危言耸听,而是有先例的:20世纪七十年代中国高等院校的校规里,明文规定在校大学生不许谈恋爱。可到了九十年代后期,避孕套自动发放柜就堂而皇之地走进了(部分)大学的校园。这一次,最高人民法院给那些善于以特殊方式来“关怀下一代”的男人们在法律上大开了绿灯,他们一定会欣喜若狂、感激涕零,奔走相告、互授经验,摩拳擦掌、虎视耽耽,蠢蠢欲动、伺机待发。预计在不远的将来,一座座在中国大陆上早已绝迹了的“育婴堂”又会重现。只不过它将出现在各个中小学校里,而不是出现在天主教堂(或基督教堂)里;抚养婴儿的,再也不是那些帝国主义的“穷凶极恶”的修女们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个社会主义的既天真烂漫又早熟老到的“祖国的花朵”。

  亲爱的同胞们,今后我们那年幼的宝贝千金将会面临多么大的潜在的危险啊!一块巧克力,一个汉堡包,甚至是一张她们所崇拜的明星照片,都足以诱使她们乖乖地、“自觉自愿”地和哥哥们、叔叔们、伯伯们、爷爷们一起,去干那件只会令她们感到疼、而大人们却会感到“爽”的事!!!哦,还没有信主的同胞们哪,世界上的法律已经不能保护我们可爱的女儿了,孩子们名副其实的“童贞”已经开始受到威胁,为了我们的心肝儿宝贝,赶快投靠上帝吧!因为只有上帝才是我们的避难所(诗十四:6;四十六:1;六十二:8;七十三:28;九十一:9)。《圣经》里面最最中间的一句话就是:“投靠耶和华,强似倚赖人。”(诗一一八:8),“寻求耶和华的,什么好处都不缺。”(诗三十四:10)。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2003年1月17日

附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4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摘自《人民法院报》2003年1月24日第一版

附录三:无奈世人的紧急防御

  大概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公告》深深地刺痛了众多善良老百姓的心,也就在该《公告》发表后仅仅一个月的时间里,2003年2月底,重庆市率先成立了我国首家“青少年意外怀孕紧急避孕援助中心”,其目的就是要给那些意外怀孕的少女一些关怀和帮助。如果某个少女发生无防护性交事件,一周内均可到设在重庆市计生医院的这家援助中心;援助中心将免费提供避孕药品和避孕器具,帮助该少女进行紧急避孕。如果少女已经意外怀孕,援助中心将免费为少女实施终止妊娠的手术——这就又不知会扼杀多少胎儿的生命了。但对于不信主的无可奈何的世人来说,这已经是非常难能可贵的了。

  注:本短文根据新华社重庆2003年2月26日专电所提供的信息编写。


附录四:神对被杀胎儿的安慰
(仅供参考)

  读了以上各文,相信有良知的妇女们心里会感到沉甸甸的,现在,让我们来看看这些经过堕胎后的胎儿的灵魂的归宿是什么,或许能给我们一丝的安慰。

  以下是两个灵魂被提的见证,提到了一些有关堕胎后胎儿的灵魂去处的事情,仅供大家参考:

  英国牧师柯勒波西(Percy·Collett),在1982年3月的某一天,正当他和几个人一同祷告的时候,有主的使者带着火焰的剑,将他的灵魂和护卫他的天使一起带到天堂上去。他后来见证说:“这里(指天堂)有个怜悯部,堕胎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