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中国多地警方呼吁民众理性爱国,并警告打砸抢烧将被追究责任,但是外界仍质疑中国政府是否对自上周六出现在西安、青岛等一些城市的反日抗议活动采取了默许或者至少暧昧的态度;部分活动看起来经过了严密组织。
上周日,中国有50多个城市据称爆发了反日游行。在青岛、西安等一些城市,一些人表现出街头暴力倾向,焚烧日本品牌的私家汽车和日本在华的工厂,抢劫日系车4S店或者商店。很多人在微博上上传照片,称某些官员和警方也参与进了游行队伍。
这让部分理智的公众难以接受,批评政府操纵游行并纵容了街头暴力,导致中国人自己的财产受到很大损失,并自乱阵脚。作家慕容雪村评论说:“被政府操纵的游行不是真正的游行。”
类似的场面在几年前也出现过。2005年3月至4月期间,北京、上海、成都等地针对日本扶桑社的历史教科书以及日本谋求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爆发了大规模示威活动。在一些城市,抗议者砸坏了日本商场、饭馆和日系汽车销售店。虽然当时微博等社会化媒体没有今天发达,但中国民间仍对于游行展开了各种争论,例如过激民族主义以及抵制日货的限度等等。
但当时民间并未过多讨论政府是否涉嫌操控游行。但在最近几天的反日游行中,由于微博等强大的互动平台,使得各种信息会在短时间内被人们看到,虽然其间混杂着很多谣言和不实之词,但大量信息显示政府希望利用民众仇日的情绪,以促成其外交政策目标。
在互联网上,人们批评政府在对待游行示威方面采取了双重标准。
虽然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长期以来,政府对于游行示威采取严格的限制。尤其在1989年10月出台《中国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后,游行示威需要经过复杂的审批程序,这导致得到政府批准的民间游行示威活动更是几无可能。
而对于民间自发的游行示威活动,各地政府几乎都会以“群体性骚乱事件”处理。最近几年,中国各地民众针对政府强制拆迁、工业项目环境污染等不断爆发游行示威事件,比如今年发生在四川省什邡市的市民反对一个钼铜多金属加工项目事件,以及江苏启东市民针对日本王子纸业工厂的排污管道修建计划发起的大规模反污染抗议示威,地方政府均严阵以待,迅速动用国家机器,拘捕组织者和游行示威者,制止游行示威。
即使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政府虽然特别划定了游行示威区域,但最终几乎所有的游行示威申请都未被批准,民众仍不被允许聚集在一起,就某一主题表达共同的意愿,无论是抗议还是支持。
所以,一个对民间游行示威严格限制的国家却在最近几天发生了多个城市的大规模游行示威活动,行动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和统一性,不能不引起外界的关注,并讨论其背后的复杂初衷。
当然,在最近几天的反日游行中,街头暴力也让各地政府担忧:如果发生更激烈的街头暴力,很有可能导致局面失控,在目前社会矛盾激烈冲突的情况下,局面失控可能影响政权稳定。所以外界也注意到,各地警方已经开始发出呼吁,要求民众理性爱国,并表示将对暴力采取限制。
上周日,北京警方官方微博发布称,倡导群众保持理性,并提醒,如果游行中损害别人合法权益,将被依法处理。当天,青岛新闻网也发布消息称,9月15日,极少数不法分子趁机打砸抢烧,扰乱社会秩序,青岛警方迅速开展处置工作,抓获多名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平息事态,恢复秩序。
连最初一直支持反日游行的《环球时报》也发表文章称,舆论必须反对所有抗议中的暴力行为,暴力不需一事一议的价值评判,对它必须无条件反对。
《环球时报》进而为政府做了辩护说:“周末的打砸行为受到主流社会一致反对,这一点完全用不着怀疑。官方是这些打砸行为的坚决反对者更不应被怀疑。少数人在互联网上指责政府‘怂恿’、‘默许’打砸行为,这是故意拿这些事件说事,发动他们习惯性的对政府抨击。”
本周二,外交部新闻发言人洪磊在例行记者会上也称,近日在中国国内发生的涉日游行示威完全是由于日本政府宣布非法“购买”钓鱼岛导致的,是公众的自发行为。这种行为表达了中国人民对于日方侵犯中国主权的强烈义愤。
其实,外界之所以质疑政府在背后“默许”,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大部分批评者认为政府在游行示威上的不同标准。如果一直以来政府允许民众在维护个人权益、反对官僚腐败等问题上集会、游行示威,自由表达声音,那么,在反日过程中,政府可能不会在此方面承受舆论压力。
当然,在维护国家利益以及民众真正的爱国情绪面前,不论是政府推动还是民众自愿,都无可争议。在中国,之所以上述问题变得有争议,皆因中国政治议程设置的选择性:对内,不能兑现宪法承诺,难以保证针对合法个人权益以及公共权益的公开表达。
未来,除了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主权时放宽对游行示威的限制,在其他方面,中国也应该考虑如何逐步拆除设置在公民合法的示威游行前面的障碍。
不可否认,在游行示威过程中,惩治街头暴力和机会主义者也是必要的,这在各国都不存在争议。
不论是2005年的反日游行,还是今年的反日游行,人们都发现,街头暴力都会伴随发生,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都会受到极大侵害。2005年,虽然事后中国政府逮捕了几十名反日组织领导者,但很多商场和饭店被砸毁,很多公共设施被破坏。
这些场景,让人们看到的不再是文明的抗议,而是野蛮人的狂欢、集体暴力以及机会主义者的趁火打劫。这种情况,不论在民主体制下,还是在非民主体制下,其实都广泛存在。
在美国政治学家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看来,对于机会主义者和暴力的放任,却存在着制度上的区别。在其著作《集体暴力的政治》中,查尔斯·蒂利认为,民主能够抑制国内暴力的发生,高强度的暴力很容易发生在低能力(Low-capacity)的非民主制度下,这种制度为机会主义者提供更广泛的可能性。
而暴力发生后,对暴力实施主体的惩罚会受到伤害者的异常关注。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第四条对游行示威中的不法行为有清晰的规定: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该法第五条也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而且,该法对赔偿责任也有所涉及,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 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该法并未对赔偿责任有更详细的规定。所以,虽然暴徒最终可能被抓获,但是,那些个人财产受到损害的私家车户、4S店店主应该由谁来赔偿,谁将被确定为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肇事者、游行的组织者还是当地负责治安的部门?目前来看,似乎并未有答案,而笔者了解到,此前,关于此类公共事件中的损害赔偿也未有相关的判例。